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補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張軒豪
- 原告王偉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227號 原 告 王偉綸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希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玹、浩晉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茲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61萬9,783元核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038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1萬5,0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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