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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2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張軒豪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有下列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補正適格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資料: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廠區作業人員」,未依法記載被告之完整真實姓名及住址,應查明補正之,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更正後之起訴狀(應含依更正後以全體被告人數計之繕本)。

二、應補繳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核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予補繳。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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