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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國小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夏媁萍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莊深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雖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宜救字第3號裁定駁回,原告雖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本院以112年度國小抗字第2號駁回抗告確定。又本院於112年6月20日已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此裁定於112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夏媁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國小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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