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國小字第1號
- 原告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 被告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莊深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雖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宜救字第3號裁定駁回,原告雖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本院以112年度國小抗字第2號駁回抗告確定。又本院於112年6月20日已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此裁定於112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