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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小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夏媁萍
  •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 原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懿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118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林采聖 被 告 吳懿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377元,及其中新臺幣10,528元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615元,及其中新臺幣4,101元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36元,及其中新臺幣4,463元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62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判決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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