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118號
- 原告
-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偕漢佳
- 訴訟代理人
- 林采聖
- 被告
- 吳懿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377元,及其中新臺幣10,528元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615元,及其中新臺幣4,101元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36元,及其中新臺幣4,463元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62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