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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118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夏媁萍

原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林采聖
被告
吳懿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377元,及其中新臺幣10,528元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615元,及其中新臺幣4,101元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36元,及其中新臺幣4,463元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62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判決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夏媁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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