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小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祭祀公業法人賴子達、賴阿元、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陳俊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小字第17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賴子達 法定代理人 賴阿元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律師 被 告 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裁定已於112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