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小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夏媁萍
- 法定代理人偕漢佳
-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鳳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88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林采聖 被 告 林鳳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231元,及其中新臺幣8,082元自民國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2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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