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88號
- 原告
-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偕漢佳
- 訴訟代理人
- 郭俊良
- 訴訟代理人
- 林采聖
- 被告
- 林鳳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231元,及其中新臺幣8,082元自民國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2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