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簡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葉義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義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葉義松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