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2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義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葉義松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宜簡字第242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葉義松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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