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2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張軒豪

上訴人
原告
李承翰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斌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宜簡字第28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與原審共同被告葉明輝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3萬2,89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其上訴利益核為23萬2,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