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簡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即、李承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28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承翰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斌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宜簡字第28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與原審共同被告葉明輝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3萬2,89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其上訴利益 核為23萬2,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