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12號
- 原告
- 晨澄互動娛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沅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嘉誼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