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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16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蕭淳元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耀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浚凱即龍匠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3,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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