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補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16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耀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浚凱即龍匠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3,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