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28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蕭淳元

原告
蘇愛淑
被告
李素嫻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3,386元。

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為:宜蘭縣○○鄉○○路000號00樓之0房屋之課稅現值17萬8,700元+原告請求積欠租金2萬8,500元及積欠水電費6,186元=21萬3,386元,至原告請求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32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