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31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法人賴子達
- 法定代理人
- 賴阿元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宜補字第3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