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祭祀公業法人賴子達、賴阿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31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賴子達 法定代理人 賴阿元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