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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31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蕭淳元

原告
祭祀公業法人賴子達
法定代理人
賴阿元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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