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1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文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玉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故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