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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32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張淑華

原告
胡媛婷
被告
大利揚國際理財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姵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胡媛婷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即補正上開事項,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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