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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337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淑華

原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林采聖
被告
黃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伍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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