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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7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張軒豪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歐陽方奕
被告
洪浚凱即龍匠企業社

林欣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以112年度湖小字第1291號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00元,及自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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