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76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方奕
- 被告
- 洪浚凱即龍匠企業社
林欣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以112年度湖小字第1291號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00元,及自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