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115號
- 原告
-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成家
- 被告
- 群揚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繁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宜補字第17號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可按。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