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3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韋均
- 即被告
- 林玉騰即濱海浴室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游敏傑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福岡一號溫泉飯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偉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3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448元,並經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93,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