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324號
- 原告
- 胡媛婷
- 被告
- 大利揚國際理財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姵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胡媛婷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即補正上開事項,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