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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0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張軒豪

原告
黃展英
原告
傅明宗
原告
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家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川閔律師

陳昊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晨堃(原名吳健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29萬9,978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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