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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補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張軒豪

  • 當事人
    黃展英傅明宗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黃展英 傅明宗 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家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川閔律師 陳昊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晨堃(原名吳健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29萬9,978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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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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