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08號
- 原告
- 黃展英
- 原告
- 傅明宗
- 原告
- 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家霖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川閔律師
陳昊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晨堃(原名吳健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29萬9,978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