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補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張軒豪
- 當事人黃展英、傅明宗、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黃展英 傅明宗 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家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川閔律師 陳昊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晨堃(原名吳健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29萬9,978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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