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張淑華
- 當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上列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炎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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