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69號
- 原告
- 陳慧芬
- 原告
- 金礁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立鈞
- 居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 被 告 青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9,297元(計算式:宜蘭縣○○鄉○○路00000號房屋民國112年課稅現值1,185,400元+原告請求積欠租金333,497元+自112年6月2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2月4日止按月給付20,500元,共計123,000元=1,641,8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