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簡字第243號
- 上訴人
- 台英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靜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志軒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宜簡字第243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志軒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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