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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18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許婉芳

原告
華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彥廷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朱枋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 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3,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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