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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簡字第24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許婉芳

上訴人
台英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靜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志軒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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