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140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鍾思思
- 訴訟代理人
- 陳勤
上列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與被告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力仙、許力文、陳燕貞、陳崑生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宜補字第140號
上列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與被告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力仙、許力文、陳燕貞、陳崑生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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