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143號
- 原告
- 木元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月娟
上列原告木元素有限公司與被告郭寅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400元(含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民國113年9月19日利息26,400,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264,000元 1 利息 264,000元 111年9月20日 113年9月19日 5% 26,400元 小計 26,400元 合計 290,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