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59號
- 原告
- 博裕企業社即梁博凱
- 被告
- 鄭佳佳即清盞手作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8,932元【計算式:1,000,000元+88,932元(即以票載金額1,000,000元計算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小數點後四捨五入)=1,088,9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