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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5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高羽慧

原告
博裕企業社即梁博凱
被告
鄭佳佳即清盞手作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8,932元【計算式:1,000,000元+88,932元(即以票載金額1,000,000元計算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小數點後四捨五入)=1,088,9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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