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4年度宜補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張淑華
- 當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6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駱禹丞 上列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旻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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