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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26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張淑華

原告
林裕軒

上列原告林裕軒與被告楊雅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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