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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簡字第11號

確認買賣契約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高羽慧

原告
永悅商行即游惠婷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光群律師
被告
林育智
被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以114年度宜補字第26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此裁定於同年12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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