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154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職念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663元(計算式:94,181元+其中90,262元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5年5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482元=94,66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