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18號
- 原告
- 元禾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曉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家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銘有律師
- 被告
- 陳婉如
陳韋彤
陳馥羽
陳羽霏
黃晨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元禾華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及原告之權利範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