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淑華

原告
鎰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訴訟代理人
林志漢

上列原告鎰順通運有限公司與被告總誠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5,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1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4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馨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宜蘭簡易庭115年度宜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