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5年度宜補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夏媁萍
- 法定代理人賴榮崇
-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5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鄒承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為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2,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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