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簡字第109號
- 原告
- 黃玉琳
- 被告
- 陳志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700元(計算式:宜蘭縣○○鄉○○路000號3樓之7房屋課稅現值153,700元+原告請求99,000元=25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扣除前已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