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簡字第11號
- 原告
- 永悅商行即游惠婷
- 訴訟代理人
- 王清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光群律師
- 被告
- 林育智
- 被告
-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以114年度宜補字第26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此裁定於同年12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