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137號
- 原告
- 黃國雄
- 訴訟代理人
- 吳錫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德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宜補字第13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德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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