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1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張淑華

原告
元禾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曉華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銘有律師
被告
陳婉如

陳韋彤

陳馥羽

陳羽霏

黃晨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元禾華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及原告之權利範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除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宜蘭簡易庭115年度宜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