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年度宜簡字第一三一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宜簡字第一三一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新欽
- 被告
- 品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錦蓮
- 訴訟代理人
- 簡坤山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卅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宜簡字第一三一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卅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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