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年度宜簡字第三八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宜簡字第三八號
- 原告
- 上物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曾大中律師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宜簡字第三八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 茂 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宜簡字第三八號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宜簡字第三八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 茂 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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