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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九十年度宜簡字第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吳明唐即友宏工程行
  • 被告
    乾鐘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宜簡字第五六號 原   告 吳明唐即友宏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乾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 軒 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韓 文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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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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