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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年度宜簡字第五六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宜簡字第五六號

原告
吳明唐即友宏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乾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韓 文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法 官 張 軒 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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