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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一二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一二三號

反訴原告
旭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冠
訴訟代理人
張銘鈞
反訴被告
林金華即哥鼎營造廠

本件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之反訴,然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三萬三千六百七十四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六百四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 竹 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郭 淑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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