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一二三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一二三號
- 反訴原告
- 旭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冠
- 訴訟代理人
- 張銘鈞
- 反訴被告
- 林金華即哥鼎營造廠
本件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之反訴,然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三萬三千六百七十四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六百四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 竹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