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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一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郭淑珍
  • 法定代理人
    林麗冠

  • 原告
    旭陞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金華即哥鼎營造廠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一二三號 反訴 原 告 旭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冠 訴訟代理人 張銘鈞 反訴 被 告 林金華即哥鼎營造廠 本件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之反訴,然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三萬三千六百七十四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六百四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 竹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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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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