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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一О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李毓華

  • 當事人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甲○○即滿意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一О六號 原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滿意企業社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五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李毓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林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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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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