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一О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一О六號 原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滿意企業社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五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李毓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林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