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二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二四號

原告
乙○○即皇品企業社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折合銀元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肆拾元,

折合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應

繳納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宜蘭縣宜蘭市○○路五十一號),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韓 文 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法   官  李 毓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