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二四號 原 告 乙○○即皇品企業社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折合銀元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肆拾元, 折合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應 繳納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宜蘭縣宜蘭市○○路五十一號),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李 毓 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韓 文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