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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三О號

清償欠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三О號

原告
懿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尚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韓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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