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七一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七一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亞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吉
右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