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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七一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七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亞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吉

右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李 毓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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