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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七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七九號

原告
甲○○○威明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武永輝
被告
正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伍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零陸拾玖元,折

合新臺幣參仟貳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參仟壹佰陸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宜蘭市

○○路五十一號)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韓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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