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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李毓華
  • 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 原告
    甲○○○威明企業社法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東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正東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七九號 原   告 甲○○○威明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武永輝 被   告 正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伍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零陸拾玖元,折 合新臺幣參仟貳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參仟壹佰陸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宜蘭市 ○○路五十一號)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李毓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韓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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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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