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李毓華
- 法定代理人林茂盛
- 原告甲○○○威明企業社法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東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正東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七九號 原 告 甲○○○威明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武永輝 被 告 正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伍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零陸拾玖元,折 合新臺幣參仟貳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參仟壹佰陸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宜蘭市 ○○路五十一號)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李毓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韓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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