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七九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七九號
- 原告
- 甲○○○威明企業社
- 送達代收人
- 武永輝
- 被告
- 正東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茂盛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伍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零陸拾玖元,折
合新臺幣參仟貳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參仟壹佰陸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宜蘭市
○○路五十一號)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