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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六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六二號

原告
甲○○即祥銘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八十四萬六千三百五十元,應繳裁判費九千二百五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八千二百五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 竹 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法   官  郭 淑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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